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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代理加工合同纠纷

作者:杨沙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9-12-03 14:28 浏览量:432

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

民事判决书

(2019)冀0627民初1375

原告:*,,汉族,198047日出生,住河北省保定市****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鑫,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杨沙沙,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*,,汉族,198614日出生,户籍地址河北省保定市****

原告张*与被告李*加工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979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20198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*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、杨沙沙,被告李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张*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48500元并支付利息(利息从20194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加工款清偿完毕之日)2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事实和理由:2017年年初原、被告达成口头协议,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办的德林鞋厂(实际经营者为被告)生产的鞋子进行激光雕刻加工,被告支付加工费。自加工工作开始后,原告一直按照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为被告的鞋品进行激光雕刻加工,但是被告屡次拖欠原告加工费。至2019415,经原、被告核算,被告欠原告加工费共计48500元。于是被告将原、被告之间因鞋品加工费产生的所有票据全部收走,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。欠条明确载明了德林鞋厂欠张*激光加工费48500,所有票据已收回,由被告本人签字确认。欠条出具后,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,被告仍拒不支付。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特诉至贵院,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被告李*辩称,原告所诉是事实,我现在没钱还不了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,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。

原告提交证据如下:

被告于2019415日打欠条一张,证实原、被告经过核算后,被告欠原告加工款48500元。

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

无异议。

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,即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。

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,本院认定事实如下:2017年年初原、被告达成口头协议,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办的德林鞋厂(实际经营者为被告)生产的鞋子进行激光雕刻加工,被告支付加工费。自加工工作开始后,原告一直按照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为被告的鞋品进行激光雕刻加工,2019415,经原、被告核算,被告欠原告加工费共计48500元。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,欠条载明:“德林鞋厂欠张*激光加工费48500,所有票据已收回。李*(130****)2019415号。欠条出具后,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,被告至今未给付。

本院认为,依法成立的加工合同受法律保护,合同双方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。原告按约定给被告进行了加工,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加工费,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48500元的主张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八条、第六十条、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被告李*给付原告张*加工费48500,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1024,由被告李*负担,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送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审判长刘改桥

人民陪审员陈同喜

人民陪审员邸雪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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