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杨沙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9-12-03 14:27 浏览量:305
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19)冀0602民初3468号
原告:王*,女,1972年6月3日出生,汉族,住址保定市****。公民身份号码130****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杨沙沙、吴宗昌,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陈*,男,1970年12月16日出生,汉族,住址保定市****。公民身份号码130****。
原告王*与被告陈*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。原告王*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准许王英撤诉。
案件受理5050元,减半收取计2525元,由原告王*负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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