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杨沙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9-10-22 21:02 浏览量:243
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
民事调解书
(2019)冀0606民初1262号
原告:**公司,住所地保定市****。
法定代表人:张*,该公司董事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*,该公司项目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*,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**学院,住所地保定市****。
法定代表人:田*,该学院党委书记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杨沙,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**公司与被告**学院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
原告**公司请求法院: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270278.93元及利息,共计4287208.86元。事实和理由:2008年至2009年间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,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对于被告各校区的维修及材料设备更换等工程,被告按照约定完成了上述事项,但是被告并未向原告付款。因此无奈特依民诉法合同法等法律诉诸贵院,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本案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被告**学院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**公司工程款本息共计127万元。
二、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。案件受理费41098元,减半收取20549元,由原告**公司承担。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审判长寿志敏
人民陪审员代建民
人民陪审员王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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